政法大学图书馆四楼,沉砚辞找了个靠窗的位置坐下,面前摊开一本《合同法总则》,旁边还堆着几本参考书和打印出来的论文与判决书。
他正低头做笔记,馀光突然瞥见对面的座位被人拉开了。
抬起头正好对上一双带着笑意的眼睛,裴正言。
这小子拿着一杯咖啡,背着一个看起来装了不少东西的双肩包,就这么大大方方地坐在了他对面。
“巧啊。”裴正言把咖啡放在桌上。
沉砚辞看了他一眼,又看了看四楼的阅览室,至少还有二十多个空位。
这要是巧合,他就把这本《合同法总则》吃下去。
“挺巧的。”沉砚辞面不改色地回了一句。
两人对视一眼,都笑了。
裴正言从包里掏出一沓资料说道:
“我在研究一个课题,正好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学长客气了,我能帮上什么忙?”
“别叫学长,叫我名字就行。”裴正言推了推眼镜,“闻老师说你对民间借贷这块很有想法,我想听听你的看法。”
沉砚辞心里警铃大作,这是来试探的。
闻仲衡让裴正言整理资料给他,同时让裴正言摸摸他的底。这师徒俩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配合得天衣无缝。
“学……正言师兄,你问吧。”
裴正言拿起咖啡喝了一口,目光落在沉砚辞脸上。
“第一个问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了。
沉砚辞的表情没有任何变化,但心里已经开始盘算。
夫妻共同债务是2012年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个规定导致大量被负债的案件,很多人莫明其妙就背上了配偶欠下的巨额债务。直到2018年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才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
“这个问题……”沉砚辞斟酌着措辞,“实务里好象争议挺大的。”
“哦?怎么说?”
“我看过一些案例,法院基本上是推定为共同债务,让配偶一方来举证反驳,但这个举证责任分配好象有点问题。”
“什么问题?”
“配偶一方怎么证明自己不知情?怎么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沉砚辞顿了顿,“我猜……以后可能会改。”
裴正言的眼神变了一下,但很快恢复正常。
“改成什么样?”
“共债共签?”沉砚辞装作不确定的样子,“就是超过一定金额的债务,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过这只是我瞎猜的,不一定对。”
裴正言没有评价,接着又抛出了第二个问题。
“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更难。
以房抵债协议在实务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代物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约定以房屋替代原债务;另一种是流押条款,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前者有效,后者无效。
但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很多法院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这个问题要到九民纪要出台后才有明确答案。
沉砚辞低头翻了翻手边的书,装作在思考。
“以房抵债……这个要分情况吧。”
“分什么情况?”
“如果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的协议,应该认定为代物清偿,这是双方对既有债务的处理方式,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沉砚辞故意停顿了一下,然后继续说道:“但如果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的,性质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实际上是在担保债务履行,如果认定有效并允许直接过户,就等于变相承认了流押条款的效力。”
“所以你的结论是?”
“届满前签的以房抵债协议,不能直接请求过户,只能请求拍卖房屋并优先受偿。”沉砚辞摇了摇头,“不过这只是我的理解,教科书上好象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裴正言盯着他看了好一会儿,然后才问出了第三个问题。
“职业放贷人你怎么看。”
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这是2018年才出台的指导意见。在2012年,这个概念根本不存在,甚至连职业放贷这个词都很少有人用。
沉砚辞装出一副困惑的表情:
“职业放贷人?这个概念我不太熟悉。”
“就是那些以放贷为主业的个人或公司。”裴正言解释道,“他们名义上是民间借贷,实际上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特征,你觉得法律应该怎么规制?”
“这个……”沉砚辞摸了摸下巴,“我没仔细想过,但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情况,好象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哪两个方面?”
“第一是放贷次数,如果同一个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