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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聊闲话: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1 / 2)

之前答应过读者,把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给放出来。

结果写卷末感言的时候给忘了。惭愧,惭愧。

趁着周末晚上这个时间,来聊一聊这个案件。

将军大酒店案里,酒店因为一根承重柱逾越地界两平方米,而被高井起诉要求挪去承重柱,面临被拆除的局面。在这个案件里,北原和古美门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交锋对决。

有读者提出了疑问,那么现实中究竟是不是存在这样的案件?

非常碰巧的是,现实恰好也有这样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发生在我国湾岛省。作者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么碰巧

该案原告上诉人:张瑞麒。被告被上诉人:国王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之中,国王大饭店承重柱逾越地界,侵占他人土地三平方米。其中,侵占的两平方米土地为张瑞麒所有。另外一平方米为靓帅皮鞋店所占有。其中,国王大饭店如若被迫拆除该根承重柱,则需被压迫拆毁整整11层楼。一时之间该案轰动岛内。

我们可以来看看现实中的法官会如何判决:

下面是本案判决书的部分摘录:

原审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以:上诉人主张系争四○地号土地为伊所有,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房屋逾越疆界,占用该土地如原判决附图a、b、c、d,a连线所示部分面积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业据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记簿誊本附卷为证一审卷五七页至五九页、及外放证物。并经原审勘验现场及嘱託市政厅地政处测量局鑑测属实,有勘验笔录及鑑定书、鑑定图附卷可稽原审卷四八页至五十页,要堪信为真实。被上诉人抗辩,伊未占用上诉人土地,不足採信。被上诉人对其係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系争土地之事实,不能举证以实其说,所谓伊已因时效而取得地上权云云,亦不足取。又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对本件国王大饭店于兴建之初是否知悉其越界而未异议一节表示已无从查考,有函件附卷为证原审卷九五页。证人郭献良、林荣典亦不能证明台市政厅有明知被上诉人越界建筑而不提出异议之情事。】具体机关名字,换成了市政厅

作者注:上面这段就讲到了取得时效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不够成取得时效,国王大饭店无法取得张瑞麒的土地。

被上诉人抗辩,原所有人市政厅明知伊越界建筑而未异议,亦不足取。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房屋,既有越界占用上诉人系争土地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且被上诉人建筑该房屋当时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又无知悉其越界而不异议之情事,从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拆屋还地原非无据。惟按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行使权利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

这里作者解释一下,本案的中张瑞麒土地原所有人是市政厅,于是国王大饭店以原土地所有人知情为表示异议,而抗辩原告的主张。相当于你的前手房主没有抗议,所以你也不能抗议。

下面继续是摘录:

原审卷一页、一二四页上诉人之陈述,有建筑物登记簿誊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见另放证物及政大不动产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报告书内照片第一页,且为两造所不争执。准此,则上诉人索回该二平方公尺土地,须拆除被上诉人高达十一层楼之房屋大柱子,而上诉人取回该二平方公尺土地后又非可供大用,从而被上诉人抗辩,其结果上诉人所得极少,伊受损害甚大,上诉人有权利滥用之情形,即非无据。】

上面这段就讲了拆除承重柱,需被拆毁整整十一层楼的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构成权利滥用。

下面继续摘录: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邻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提出异议者虽不得请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被上诉人虽非知情而不异议,与该条文所定得请求购买越界部分土地之要件不符,但查知情而不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者,尚且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举重以明轻,并依衡平原则,不知情而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之邻地所有人,当然更得类推适用该条之规定不请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而请求其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是上诉人以备位声明,请求被上诉人以相当价额购买该越界部分之土地,自属应予准许。至于系争越界建筑之二平方公尺土地之市价,业经政大不动产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周围建筑之情形,未来发展情况以及系争土地为畸零地,鑑定为每坪三百万元,二平方公尺为一百八十一万五千元,有鑑定书附卷可稽外放。】

这里上面这段讲的是,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民法规定,令土地侵权者购买该部分越界土地。

下面继续摘录:

上诉人并应于被上诉人给付该金额之同时,将系争二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被上诉人,而驳回上诉人其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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